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
用人單位作為工傷的“第一責任人”,工傷后應做好哪些管理和服務工作?讓我們帶你去看看。
01
工傷職工的治療和護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的規定: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治療。
工傷治療是工傷保險的基本內容。
工傷事故現場多為用人單位。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及時治療的責任,輕傷可以先簡單治療;但是,如果傷勢嚴重,應盡快送往有治療能力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治療,確保傷員及時得到有效治療。
02
及時做好工傷鑒定工作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傷鑒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職工發生工傷,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診斷后,受傷職工可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或行動不便,難以親自辦理申請手續。此時,用人單位作為工傷保險的“第一責任人”,應及時為工傷職工辦理一系列工傷手續。不主動申請、延誤申請、不按規定要求辦理等“不負責任”行為,會對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權利產生不利影響,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當然,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的,職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也可以申請工傷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還享受工傷康復和輔助設備配置的相關待遇。因身體原因不能申請或者往返辦理有關手續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有效的服務和照顧。
03
停工留薪期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造成事故或者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04
工傷職工的崗位安排和經濟補償
1、崗位安排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認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的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給予殘疾津貼。
2、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保險的,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
用人單位應當參保但不參保的,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領取有關待遇的,按照同一用人單位工傷的最高傷殘水平計算發放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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