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員工遲到而扣除工資,是許多公司采取的一種管理策略。然而,上海一位員工的工資在一年內被扣除了20多萬元,這種嚴厲的處罰是否合理呢?
江某在2019年9月17日開始在某醫療公司擔任內勤工作。公司規定員工必須進行考勤,否則將被視為曠工。每月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將被扣除當月工資的1%。每月遲到超過3次,第4次遲到將被視為曠工一天,每曠工一天將被扣除8%的工資。
在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公司根據規定和江某的考勤記錄,從江某的工資中扣款總計20.9萬元。江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認為公司以多次曠工為由扣除工資無法律依據,并要求支付工資差額。仲裁委支持了江某的請求,公司不服并起訴至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要求不支付工資差額。
黃浦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可以規定遲到員工扣除工資,但行使管理權應合理和善意。明顯不合理的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處罰員工的依據。
在本案中,醫療公司沒有罰款權,如果為了懲罰而扣除過多工資,既違反法律規定,也違背常理。因此,按照日工資扣除相應缺勤時間的工資較為公平合理。
經核算,江某缺勤應被扣工資1.2萬元,但實際被扣了20.9萬元。因此,江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應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的工資差額19.6萬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關于遲到罰款的合法性,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對財產的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用人單位并不享有對勞動者罰款的權利。
因此,用人單位無權對勞動者實行經濟罰款,但可以通過規章制度將勞動者的無故遲到、請假等行為作為考核依據,達到“獎勤罰懶”的目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同時,還要兼具合理性,并遵循“工作量相適宜”原則,即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的工資額度應與勞動者“缺席”延誤所造成的損失相適宜,不得超過合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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