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規定員工不休年假視為放棄?別傻了!
如今許多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年假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員工逾期不申請休假的,視為員工放棄。
這樣的規定是否合法有效?又是否潛藏著風險?
案情回顧
2018年,張某畢業于一所技工院校,進入一家二手車公司做銷售。
公司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員工應提前申請年假;如果他們沒有申請,他們將被視為自動放棄今年的年假。年假不跨年計算。”
2019年張某未申請過休年休假。2020年3月,受疫情影響,公司業務量急劇下降,決定關閉現場。經與張協商,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但是,雙方對于是否應該支付2019年未休年假工資報酬存在爭議。
仲裁審理
企業認為,張某未申請休假,已放棄休假權,現無權要求賠償。
張某遂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仲裁委支持了張某的仲裁請求。
案情評析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
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年假。2019年,張某入職滿一年后,有權享受年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
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到員工本人的意愿,統籌安排員工年假。
該條文包含兩層意思:
一是用人單位有權決定勞動者何時休帶薪年假;
其次,用人單位有義務安排員工年假,即員工不以申請為前提,用人單位未安排員工年假,導致員工未享受年假待遇的,應當支付年假工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雇員由于自身原因而書面提出不休年假的,雇主只能在正常工作期間支付工資收入。
因此,職工放棄年休假權利,只能采用明示方式提出,用人單位不能將職工沒有申請休假視為默示放棄。
綜上所述,公司關于年假的規定增加了工人的申請義務,要求工人默示放棄年假,法律上沒有證據。
對于張某2019年未休年假,公司應支付張某未休年假工資。
“逾期不申請年假,視為放棄”的規定合法嗎?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
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到員工本人的意愿,統籌安排員工年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年假,并考慮員工本人的意愿。雇主確實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年假或跨年安排年假的,應當征得員工本人同意。
根據法律規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逾期年假視為放棄”是否合法,但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司法機關一般不支持這些規定。
員工未休年假,該如何操作?
員工沒有休年假,主要有兩種情況:由于公司原因和自身原因。
一、因公司原因未休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
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職工年假工資。
如果員工因公司原因未休年假,公司應支付員工日工資的三倍,即除當日工資外,還應補償員工工資的兩倍。
二、因員工個人原因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雇主安排雇員休年假,但雇員因自身原因書面提出不休年假的,雇主只能在正常工作期間支付工資收入。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主動安排年假時,唯一可以視為員工放棄年假的情況就是員工書面提出不休年假,可以視為員工放棄年假。
注:這里的“放棄”意味著放棄,而非默示,更不能推定放棄。
從實踐看,不要年休假的員工真能碰到嗎?此外,雇主還有舉證義務,需要提交員工書面放棄年假的證據,注意,必須是書面放棄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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