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在員工生病期間按什么標準支付?
勞動部《關于實施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法〉《若干問題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在職工生病或者非因工傷治療期間,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規定的醫療期間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這是國家層面的規定。
當前,我國大部分地區對病假工資的立法支付標準與勞動部上述規定基本一致,例如:
《北京市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病假期間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病假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傷停止工作。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者生病或者因工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用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如果國家有其他規定,從它們的規定開始。
《天津市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在規定的醫療期間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安徽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傷停止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醫療期限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傷假工資。病傷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河北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傷停止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用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遼寧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勞動者因工傷或者非因工傷停止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醫療期間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九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傷停止工作。在規定的醫療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病假工資。
上海根據員工的連續工齡按不同比例支付。詳見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上海市勞動保險發展(95)83號】。可以查看當地立法,了解當地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如果當地沒有具體規定,可以按照勞動部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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